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方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02-13 作者:石志忠律师
黄师傅,1957年出生,本人在南京某旅行社从事驾驶工作,2016年底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两车相碰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本人负全责,造成对方损失6300元。由于黄师傅所驾车辆只有交强险,保险公司仅赔偿2000元,剩余4300元旅行社要求黄师傅自己承担。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黄师傅是单位的司机,驾驶车辆是其工作任务,此次事故也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所以单位要求黄师傅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不合法律规定。当然,黄师傅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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