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诉曲XX借贷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薛东林律师
摘要:原告郭XX与被告曲XX为朋友关系,被告曲X以做生意急需钱为理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后经原告多催要无果,将被告诉至法庭本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多年的好友而没有出具欠条,但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河南省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631号
原告:郭XX,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薛东林,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X,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洛阳浚澳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郭XX诉被告曲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的委托代理人薛东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欠款13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钱为理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承诺很快就归还。原告为了帮朋友解决燃眉之急,就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被告13万元。事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一拖再拖。最近,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均不再接听电话。
被告曲X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6月19日,原告郭XX通过工商银行网转130000元至被告曲X的账户。庭审中,原告郭XX称:其与被告曲X是朋友关系,200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没有出具借条是因为原、被告是朋友关系,曲X说做生意急用钱,是打电话借的钱,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郭XX就转账给曲X了;除了本案纠纷,原、被告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本院认为,由原告郭XX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为证,原告郭XX向被告曲X转款13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郭XX要求被告曲X偿还欠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曲X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XX欠款1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曲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中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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