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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女保洁员被公司辞退 获赔3万元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王胜利律师
保洁员冯女士被查出胃癌半年后,被公司辞退。经劳动仲裁,裁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冯女士获赔3万元。


  今年48岁的冯女士于2010年6月就职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1月,她被查出患有胃癌,公司曾给予6个月医疗期。但半年后,公司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冯女士为此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延长医疗期并为其做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不服该裁决,物业公司将冯女士告上法庭。物业公司当庭表示,冯女士于2015年11月13日请假一天,此后一直未再上班。冯女士医疗期于2016年5月12日期满,在公司通知上班后,她既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未履行合同,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此外,冯女士长期为其他单位提供有偿保洁服务,也违反了公司制度。因此,公司与冯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昨天,冯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作为代理人出庭表示,妻子于2016年4月向公司提交了3张病假条,提出延长医疗期的申请。但公司明知其妻患有重病却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此外,张先生表示,妻子仅在业余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且对方公司与原告属于租赁关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同意赔偿冯女士3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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