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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民警被害案终审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中新网11月11日电 据云南省红河中级人院消息,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对凶手肖成华、王昌品判处死刑的判决。

  2008年11月16日中午,肖成华、王昌品在云南省蒙自县城区相遇后,商量共同抢劫女性配戴的金首饰,并商定由王昌品动手抢,肖成华协助,伺机帮忙。同日19时许,肖成华、王昌品在蒙自县城商业区“蒙城名洲”看见陈某手上戴有黄金手链,尾随陈某,王昌品冲上去抢陈某手链,因陈某反抗,王昌品将陈某拉到一小巷内继续抢劫。路过此地的蒙自县公安民警李宏专及杨某见状上前制止,共同将王昌品按倒在地。王昌品大声呼叫肖成华“拿刀来夺”,肖成华佯装旁观人员靠近李宏专,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朝李宏专胸部猛刺一刀,随即逃离现场。李宏专松手后,王昌品挣脱并抢走陈某的手链,逃离现场。李宏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肖成华、王昌品作案后,将抢得的手链以人民币285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肖成华分得赃款1450元,王昌品分得赃款1400元。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刑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认定肖成华、王昌品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肖成华、王昌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777万元;作案工具跳刀一把,依法没收。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后,王昌品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省人民检察院的2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王昌品、肖成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庭审中,王昌品提出,其抢劫时未携带器械,李宏专是肖成华刺死的,其不应负主要责任,原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王昌品的作用次于肖成华,是从犯;致李宏专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应主要由肖成华负责,原判对王昌品量刑过重。肖成华的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肖成华受王昌品指使,是从犯;肖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建议改判其死缓刑。

  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昌品、肖成华无视国家法律,预谋抢劫并明确分工,后公然在闹市区抢劫,杀害见义勇为的被害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省高级人民法院遂根据其情节和事实,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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