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公司高管负有高额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高管缺乏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 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发布日期:2017-03-18    作者:110网律师
钱某身为基金公司高管,却因个人负有1,900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钱某则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不支持钱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庭审中,钱某诉称,自己在工作期间并无任何违纪行为,亦未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钱某负有高额债务没有清偿,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情形与《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关于高管及从业人员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因此其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仅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具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因此公司认定钱某为缺乏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至于公司聘任钱某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察行为及钱某并未主动告知大额负债等影响任职资格情况,并不能否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故钱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来源:上海法院网
案例撰写:虹口区法院 朱春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