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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公司与本单位竞争被辞退主张赔偿金 法院: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驳回诉请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柴海艳律师
陈某在上海某润滑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却与朋友王某共同开设了一家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公司发现后立即开除了陈某。陈某随后状告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日前,奉贤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陈某于20088月进入上海某润滑公司担任客户服务代表一职,从事润滑油销售工作。在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诺,其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非经用人单位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职员等等。”201210月,陈某和朋友王某共同开设了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润滑油、清洁用品、汽车用品等,陈某以股东身份认缴出资额250,000元。在陈某悄悄经营了一年之后,他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公司随后以陈某任职期间注册经营与公司经营同类性质、同种行业、同样产品的个人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开除处理。
陈某随后将状告公司,诉称法律并未禁止员工在职期间设立其他公司,其只是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身份不代表其实际就从事了与公司有商业竞争的行为。用人单位如果怀疑其从事了与公司有商业竞争的行为,也应该给其一个申辩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而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开设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而解除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陈某在用人单位处担任客户服务代表期间,应当恪尽职守,遵守用人单位处的劳动纪律和基本的职业道德。但陈某却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入股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违背了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也会对被告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奉贤区法院 谭文忠 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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