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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债务不牵连家庭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例:
  家住宁波象山的张天明(化名)从小在海边长大,高中毕业后从事海鲜产品买卖。小张虽然没有上过大学,但肯学习。在一次《公司法》培训后,小张把原来自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又重新登记了“天明”公司,主要从事海鲜产品的销售业务。受公司法培训的影响,小张觉得“一人公司”这个组织形式蛮好,既能自己一个人说了算,不用和其它股东商量事儿,又承担有限责任,这比以前的个体工商户要好多了。
  公司虽然成立了,但烦恼也随即而来。成立公司后,税务局要求每月提交报表,并且查税查得很严。公司开办后,小张一个月要交6千多块钱的税,比原来开办个体工商户时要多了许多,这让小张的老婆十分不满。在老婆的一再怂恿下,为了“合理避税”,小张又采用了原来个体工体户的财务运作模式,以自己的名义开了多家银行账号,收款从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里收,这样,可以省得开发票、少交税嘛。
  由于海鲜产品季节性特点强,价格波动明显,经营风险很大。2009年8月,小张在一起大宗的海鲜交易中,由于海鲜价格暴跌、又不舍得出手,导致部分海鲜产品死亡,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货没有卖出去,上家供货商款却催得很急,一天几个电话地要债。小张的老婆很着急,劝小张卖房还债,小张却安慰她说:没关系,多亏我们现在开的是公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我们注册资金是10万块钱,大不了把这些钱赔进就好了。有限公司嘛,在自己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就好啦,你放心吧!
  小张的观点对吗?


  关键词:一人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 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小张把原来的个体工商户模式改为有限公司经营,确实是迎合了时代的步伐,跟上了形式。对于“一人公司”的理解,小张确实有些了解。比如,“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一个人说了算。另外,股东对公司一般确实也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注册资金到位,只需要用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而不会涉及股东个人财产和股东家庭财产。
但是,即使注册资金到位,“一人有限公司”也并非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通常情况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比如,小张出资10万元成立公司,如果公司负债,不论负债再高,一般也就在10万元的出资额度内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人公司”只有股东一个人,公司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机制,股东可能恶意滥用公司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损害其它人的利益。就本案来说,小张对外收款并没有打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汇入自己个人银行账号名下,不仅涉嫌偷逃税款,而且导致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混淆。这种财务运作模式,是不可能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因此,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完全可能不再承担有限责任。
    本案中,小张为了逃税,没有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导致公司财产和其个人财产混同,致使“公司”人格可能受到质疑。因此,一旦供货商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偿还货款,小张以“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推卸责任的说法难以成立。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弥补债权人损失,法院完全可以责令小张作为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样,小张的家庭共同财产就可能用于抵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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