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李开宏律师
受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开宏根据法律的规定,就贵司拖欠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一、 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反映的情况
2016年5月5日,贵司与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就购买五金制品T铁达成协议,约定贵司从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购买T型铁M万Kg,单价N元/Kg,总价款450579.58元,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
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依照双方约定,于2004年11月,给贵司送货 Kg,价值138926.20元;于2004年12月给贵司送货 Kg,价值 212611.51元;于2005年1月 给贵司送货 Kg,价值 99041.87元。贵司除于2005年2月5日支付2004年11月份货款98815.60元外,尚欠货款351763.98元。
二、 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
1、 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给贵司交货的交货单4份;
2、 贵司与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份。
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113、114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支付对方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解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四、 本律师认为
从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可以看出,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反映的情况有证据证明,应当属实,贵司与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受法律保护,贵司尚欠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351763.98元货款证据确实充分,贵司应当依约支付该笔货款。
受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特向贵司发出此催款律师函,望贵司在收到本函5日内支付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若贵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此货款,亦未与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或本律师联系,本律师将依据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授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本律师将对贵司采取查封财产,冻结账号等诉讼保全措施。届时,贵司除了应支付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外,还要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费用,并且,同时可能给贵司带来其他方面的损失,影响贵司的正常经营 ,请贵司慎虑此事。
本律师出具此函意在督促贵司尽快还款,尽量协商解决此事,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权益不因本律师函而受到减弱。
祝贵司与广州凯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多多商业合作。
顺祝
商祺
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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