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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得到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7-06-23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0日,资阳市雁江区的农民工张玉成、张德政来到成都某劳务公司承包的成都一工地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1600元。 2012年1月29日,当他们过完春节返回工地时,却被公司口头辞退。当即,他们向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和监察所举报投诉,虽经调解,终无结果。同年3月,张玉成、张德政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4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张玉成、张德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从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来看,双方约定工地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强调要有固定保洁人员,证明工地保洁工作系劳动公司承担劳务分包的组成内容之一,并非劳务公司陈述所称项目组临时劳务所需才雇请的人员。二、从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签订的《专业工种作业合同》来看,三方专门约定保洁及门卫工作人员在试用合格后,要完成劳动合同及所从事的工作按照劳务公司相关作业制度办理,即证明他们从事的保洁工作,实际已纳入了劳务公司劳动用工范畴并在按公司作业制度执行。同时,鉴于劳务公司认可张玉成、张德政等在其承包的工地从事保洁工作,综合双方所举证据及陈述意见,虽劳务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非公司所说的劳务关系。
裁判结果
据此,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年10月,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张玉成、张德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各16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各8000元。拿到判决后,劳务公司仍然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法院判决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于今年4月初,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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