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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借款不还,法院调解还本付息

发布日期:2017-10-03    作者:涂宗华律师
原告:李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南昌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南昌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南昌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与被告毛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毛某与被告毛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毛某自2008年始陆续向原告借款。经双方核算,2015719日被告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现金壹佰万元整,年息拾伍万元。2016620日被告归还32万元,双方另约定由被告代原告偿还每月的购房按揭款来冲抵剩余债务。被告已代为偿还自20169月至20176月共10个月的购房按揭款36500元。现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并按月息1.25%支付自2015719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毛某、毛某某于201813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
二、被告毛某、毛某某于20171119日之前支付借款利息15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被告毛某、毛某某承担并于20171119日之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张某
人民陪审员  周某
人民陪审员  郑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岳某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案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案发数量比较多的案件类型,一般而言取得该类案件的胜诉需要书面的借条及其他借款凭证,同时也需要书面的转账凭证(最好是银行转账记录)。本案有书面的借条,但却是7年借款总额的一个总条,本案有银行转账凭据,但数据却远对不上。为获得本案的胜诉,涂律师经与原告及银行多次沟通,获得了大部分的银行转账凭证,同时结合原告的记忆,涂律师对7年来的借款本息做了汇总说明,在法庭上一目了然的向法官说清楚了借款的组成。面对如此充分的准备,被告当庭承认了借款的情况,并承诺还本付息,案件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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