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人对分割拆迁安置房屋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孔诉称:原告与杨澜系夫妻,育有杨一条、杨二条、杨三条、杨四条四子女。杨红与杨二条系夫妻。原告与杨澜共有房产位于荆南小区909室,杨澜去世后,该房拆迁,杨二条作为代表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利益包括两套安置房,岭南小区360室现由杨二条和杨红居住,363室现由原告与杨一条居住。原被告曾就两套安置房的分割签订协议,约定360室归刘孔、杨一条,363室归杨二条,杨一条给予杨三条、杨四条适当补偿。现请求法院确认前述分家单合法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一条、杨四条、杨三条、杨二条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红辩称,被告承认分家单合法有效,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分家协议,安置房屋360室归刘孔、杨一条(刘孔百年后归杨一条),363室归杨二条;杨三条、杨四条放弃拆迁利益,杨一条向二人分别支付10万元补偿。据调查,杨一条已经履行完毕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拆迁利益签订的分家单合法有效。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分割2套安置房所签订的分家单内容明确合法,系原被告六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庭审中五名被告均承认认可该分家单的内容及效力,该分家单亦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该分家单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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