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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购房协议签订后出卖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2-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张蒙诉称,原告与蔡吉协商一致,由原告购买蔡吉名下祥云小区999号房产,原告依约支付房款,但是蔡吉一直拒绝办理过户,原告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蔡吉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但蔡吉无视司法判决,与高照二人恶意串通,将涉案房屋出卖给高照并过户,现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购房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蔡吉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二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并非恶意串通,合法有效。
  高照辩称,根据限购政策,原告并不享有购房资格,且二被告并无恶意,更未串通。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现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但产权证已被高照取得。二被告买卖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价。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二被告签订购房协议无效。
  五、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被告蔡吉有义务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而蔡吉明知生效判决内容,而拒不履行,且出售给第三人,明显存在恶意。而高照作为蔡吉的朋友,不论其主观是否存在恶意,但是高照以明显低于市价的成交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即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故本案中二被告之间的购房协议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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