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房屋因政策原因不具备交易条件,该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7-12-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岩诉称:平安村南通小区999号房屋是原告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原被告协商一致,将该房屋卖给被告,被告当天交付定金及首付共计30万元。据查,前述购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匹辩称:购房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协议有效。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待涉案房屋符合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后,双方配合办理过户。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两限房,依照政策规定,该房在取得房产证之后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而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来看,协议签订的期间涉案房屋并不具备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被确认为无效。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至于被告所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能形成有效抗辩。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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