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日期:2018-03-0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律师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一方受有损失;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案情:2013年10月份,原告董某承揽了某公司家属楼楼及小学的部分施工工程。2015年8月20日,施工任务完成以后,因原告董某与某公司存在纠纷,对方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后来,通过多家政府部门的努力下,某公司同意向原告预先支付4328000元工程款。其中372000元汇入了被告常某(常某为原告钢筋班组组长)及其提供的手下工人银行卡中。被告常某把372000元收集齐以后,除了扣除原告欠其的90000元,剩余的282000元一直拒绝返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剩余的282000元返还给原告。然而,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冷漠以对,找各种借口推诿。在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正。 结果:本所接受原告委托本案经康乐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被告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甘29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