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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能要求测谎吗

发布日期:2018-05-11    作者:方燕律师
2003年,王A和李B签订了房屋租赁权转让协议,后王A一直占用并使用系争房屋。2016年,李B不承认收到转让款,不同意配合王A办理租赁户名更名手续,王A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王A也无法提供支付转让款的证据。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对各自陈述的“王A是否向李B支付承租权转让款11400元”进行测谎,双方均表示同意。2017524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测试报告,测试结果显示李B“说谎”、王A“实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系争公房签订的承租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李B坚持认为王A并未支付转让款,但根据李B在签订承租权转让协议当日即将系争公房租赁凭证交付给王A,以及系争公房由王A占有使用十余年等情节,结合测谎报告结论,法院认定王A已依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支付了转让款,并判决李B理应协助王A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
上述案例中,测谎报告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起了很大的影响。那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要求测谎?
目前民事审判实践中,主要是将测谎作为采信证据、形成心证的科技辅助手段,即审查、判断证据的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测谎鉴定应当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大致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的优势已经明显超过另一方,此时不宜启动测谎鉴定程序,而应根据现有的证据直接做出案件事实的认定。此外,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启动测谎鉴定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测谎,法官是不能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测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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