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利息约定不明”与“利率发生争议”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8-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放】
邵阳县金江乡的罗某和唐某是要好的朋友,2012年2月8日,罗某由于开办家具厂急需资金周转,从唐某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1.2分计算”,借款期限为7个月。此后,罗某于2013年3月归还借款4万元,因罗某经营不善,家具厂倒闭,一直未归还剩余借款。唐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罗某向他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18720元,合计78720元。罗某对尚欠6万元本金无异议,辩称利息18720元没有法律依据,自己不应当支付给唐某利息,理由:“利息按1.2分计算”可以理解为“年利率1.2分”,也可以理解为“月利率1.2分”,存在歧义,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利息约定不明”。

【争议】

对于罗某应否支付利息,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利息按1.2分计算”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确,所以罗某不应当支付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利息约定符合当地民间交易习惯,且可以运用合同解释方法中的整体解释法予以明确,“利息按1.2分计算”应为月息是1.2%。因此,对于唐某的利息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所述。

“对利息约定不明”是指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即对到底是有息借款还是无息借款存在争议。“对利率发生争议”是指对利率的内容及利率的多少发生争议。

第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是指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即对到底是有息借款还是无息借款存在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是指对利率的内容及利率的多少发生争议。两个法律条文的着重点不同,互为补充,不是排他适用。本案中“利息按1.2分计算”明确约定了要支付利息,是有息借款。虽然当事人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只要双方约定是有息借款,即使对利率发生争议,也可以参照银行同期利率确定。

第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由于受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当地习惯等方面的限制,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往往不规范,存在某些瑕疵也是常见的。据实地了解,罗某和唐某所生活的地区,当地人普遍把“月利率ⅹ%”写成“利息ⅹ分”,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在当地得到广泛认可。可见,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的交易习惯,“利息按1.2分计算”就是月息1.2%,这各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的约定,应该予以确认。

第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双方已经有“利息按1.2分计算”的约定,因此是有息借款。有息借款的利率分为年利率和月利率,运用整体解释法,综合查看合同的条款,其借条中写的借款期限为7个月,不足一年。可见,借条中的约定“利息按1.2分计算”应为月利率,即月息是1.2%。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段占朝律师
上海黄浦区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