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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当事人因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热线疑问
2007年8月8日,王某作为出借方、章某作为借款方、黄某作为担保方签订保证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出借给章某款项250万元(利率为2%月息);借款期限为2007年8月8日起至2007年10月7日止。若逾期,应向王某支付违约金每日千分之5以及赔偿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必要费用;黄某为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当天归还时间超过16:30,按两天计息;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等。协议签订当日,王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章某交付了借款本金250万元,章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2008年度,王某同意章某延期归还借款,章某在保证借款协议及借条底端均手写了“本借条延期至12月7日”。期满,章某未能全额归还借款,王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王某自认于从2007年9月到2009年9月共收到章某转账30万元。章某申请对保证借款协议部分手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章某主张保证借款协议中利率“2”、违约金“5”字系王某事后单方自行添加。问在本案中当事人因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当事人因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热线疑问
2007年8月8日,王某作为出借方、章某作为借款方、黄某作为担保方签订保证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出借给章某款项250万元(利率为2%月息);借款期限为2007年8月8日起至2007年10月7日止。若逾期,应向王某支付违约金每日千分之5以及赔偿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必要费用;黄某为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当天归还时间超过16:30,按两天计息;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等。协议签订当日,王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章某交付了借款本金250万元,章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2008年度,王某同意章某延期归还借款,章某在保证借款协议及借条底端均手写了“本借条延期至12月7日”。期满,章某未能全额归还借款,王某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王某自认于从2007年9月到2009年9月共收到章某转账30万元。章某申请对保证借款协议部分手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章某主张保证借款协议中利率“2”、违约金“5”字系王某事后单方自行添加。问在本案中当事人因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当事人因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借款协议中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准则和借款协议的上下文进行解释。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具体到本案,章某主张保证借款协议中利率“2”、违约金“5”字系王某事后单方自行添加,其应负举证责任,而根据章某的司法鉴定书并不能支持其主张。其次,保证借款协议中明确记载:“当天归还时间超过16:30,按两天计息”,可反映出双方确约定有利息。章某已归还王某30万元,剩余的本金220万元,章某应归还且要支付相应的利息。黄某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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