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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未过户,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2018-07-1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小姐起诉称:蔡女士是我母亲。年过七旬的李老爹膝下无儿无女,生活起居一直都是蔡女士照顾, 2007年,李老爹在北京朝阳区买了一套房屋,李老爹见蔡女士对自己照顾有加,就认了蔡女士为女儿,并于2009年1月与蔡女士签订了赠与合同,将2007年在朝阳区购买的这套房屋赠与蔡女士,2009年10月,蔡女士因意外不幸身故,后我找到李老爹,要求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李老爹拒不办理。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李老爹腾退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老爹答辩称:我虽与蔡女士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但是我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且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再说,我现在孤家老人一个,自己经济条件也不好,所以我要撤销之前的赠与合同,所以我不同意搬出房屋,也不同意办理过户登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董小姐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快要到70岁的李老爹,无儿无女,2007年,拿出自己全部积蓄在北京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李老爹见经常照顾自己的蔡女士为人很好,对自己也是照顾有加,便认蔡女士为自己的干女儿,并于2009年1月,将自己2007年购买的房屋赠与蔡女士,同时还签订了赠与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且李老爹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内。2009年10月,蔡女士因为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其女儿董小姐便找到李老爹,要求其腾退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李老爹以自己经济条件也很差,无力赠与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后双方协商未果,董小姐便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董小姐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房屋的权利转移需要通过变更登记过户才算完成,因此房屋即使已经签订赠与合同,但还未过户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该房屋。本案中,虽然李老爹和蔡女士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因为赠与房产还没有交付给蔡女士,且李老爹一直居住在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老爹可以在赠与房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现在李老爹明确表明撤销赠与,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因此董小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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