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人代为签字出卖房屋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09-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2013年4月,宋汇诉称:2004年,我借韩韩的名义购买了X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韩韩名下。2005年,我与韩韩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阐明了我支付购房款及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2012年10月,我欲出售涉诉房屋,经北京X房地产经纪公司与韩韩核实,确认了我借名买房的事实,韩韩亦授权我代为出售涉诉房屋,由我处分涉诉房屋。后,我代韩韩与华风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69万元的价格将涉诉房屋售予华风。华风先期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要求余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因韩韩是涉诉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故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将剩余购房款汇至韩韩名下。之后,韩韩拒绝向我交付剩余购房款。现韩韩与华风私自串通,置我为路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韩韩与华风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韩韩辩称:1、我与华风之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损害宋汇合法权益,该合同合法有效。2、我委托宋汇代为出售涉诉房屋,宋汇全程参与交易过程,我与华风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3、涉诉房屋为我所有,我与宋汇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行为。综上,我不同意宋汇的诉讼请求。
华风辩称:1、在涉诉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主体是我与韩韩,宋汇是韩韩的委托代理人。2、韩韩委托宋汇代为出售涉诉房屋,宋汇全程参与交易过程,我与韩韩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3、合同内容未损害宋汇合法权益,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4、韩韩是涉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我并不清楚韩韩与宋汇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纠纷。5、宋汇是韩韩的委托代理人,我无论将购房款交付韩韩还是宋汇,均是履约行为,并无过错。综上,我不同意宋汇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宋汇称其与韩韩就涉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该房屋亦由其实际控制并出租,涉诉房屋应当偿还的银行贷款亦由其实际偿还。宋汇提供了其与韩韩于2004年1月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2005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用以证明韩韩已将涉诉房屋售予宋汇。韩韩认可上述两份协议的真实性,但称其与宋汇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因当时其与女友之间存在纠纷,为避免女友分割房屋,故其与宋汇签订了两份协议,但两份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四、法院判决
驳回宋汇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宋汇虽称其与韩韩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宋汇系涉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但宋汇作为韩韩的代理人实际参与了涉诉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韩韩与华风之间关于涉诉房屋价款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之结果,非决定《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之因素。
韩韩是涉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其与华风就涉诉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宋汇请求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至于宋汇与韩韩之间的纠纷,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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