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还钱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11-29 作者:杜红涛律师
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被告张某声称做生意,向原告李某借款40万元现金,并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据。2012年1月21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只偿还了1万元。时至今日,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涉诉本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月21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法院审判
2011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现金,并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据。2012年1月21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1万元。2012年5月4日被告偿还1万元,尚欠原告本金38万元至今未还。
张某和李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法院怎么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本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依法被告可随时予以返还,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原告相应主张即判决被告偿还原告38万元本金,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剩余1万元本金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庭审中放弃对被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对原告利息部分的主张,不予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不成一致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张某当庭表示服判,并愿意偿还原告剩余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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