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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三期”维权知多少(上)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110网律师
  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的生理特点,在职场上时常受到不公平对待。为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但女职工因“三期”期间劳动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
 
下面小编整理了近三年来审理的涉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快来一起学习吧。

  案例1:“三期”期间不得恶意降薪

  小芳在一家科技公司任实验室研究员。2013131日,小芳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小芳回到公司工作,公司仍安排其继续从事有毒有害实验,还以其未履行岗位职责为由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小芳诉至法院,主张公司在其哺乳期让其做有毒有害实验,且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故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该公司在小芳哺乳期内降低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当将降低工资部分补发给小芳。

  法官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如果“三期”女职工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有害,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将其调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是,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薪。

  2、“三期”期间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小芳于2013108日入职一家公司任人事经理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期限至2014107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前,201493日,公司向小芳作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20141016日小芳生育一子。小芳主张其正处孕期,公司无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小芳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承诺发放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但小芳正处于孕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小芳哺乳期结束,故判决公司继续与小芳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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