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三期”维权知多少(上)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110网律师
下面小编整理了近三年来审理的涉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快来一起学习吧。
案例1:“三期”期间不得恶意降薪
小芳在一家科技公司任实验室研究员。2013年1月31日,小芳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小芳回到公司工作,公司仍安排其继续从事有毒有害实验,还以其未履行岗位职责为由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小芳诉至法院,主张公司在其哺乳期让其做有毒有害实验,且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故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该公司在小芳哺乳期内降低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当将降低工资部分补发给小芳。
法官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如果“三期”女职工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有害,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将其调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是,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薪。
2、“三期”期间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小芳于2013年10月8日入职一家公司任人事经理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期限至2014年10月7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前,2014年9月3日,公司向小芳作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2014年10月16日小芳生育一子。小芳主张其正处孕期,公司无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小芳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承诺发放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但小芳正处于孕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小芳哺乳期结束,故判决公司继续与小芳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运用多元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