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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追讨拖欠工资 劳动诉讼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劳动者追讨工资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诉被告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至2012年6月止,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6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600元。
被告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1至6月份劳动报酬计16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工资清单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十日内支付劳动者报酬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属实,应承担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程杰减速机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1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劳动者报酬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劳动报酬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其享有者即劳动者有支配和处分权。当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犯,劳动者本人不积极主张,他人和国家也爱莫能助。所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劳动报酬的实现方面。
第二,劳动者在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时,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护是基础和保证。
第三,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过于繁杂、费用过于昂贵,使劳动者权衡利弊后,也会放弃其实现劳动报酬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实现其劳动报酬权,有时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已经超过了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其权利的实现在经济上已没有价值。这是因为我国劳动争议是一裁二审制,程序比较多;劳动者因诉讼而增加的费用和损失,得不到补偿,致使诉讼成本过高,劳动者打不起官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的不对等,明显处于弱势群体。制定出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理的诉讼程序,是劳动者实现其报酬权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利地促进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改善劳动者的人权状况,实现依法治国。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遇相关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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