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居间合同纠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2017年4月,被告以介绍建设工程为名要求原告支付介绍费,并要求原告以为案外人购买车辆的形式先行给付,后原告支付了96000元购买了车辆并过户到案外人的名下,但之后被告并没有为原告介绍工程施工,再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介绍费,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2017年4月13日,出具收条一份。
2017年10月18日,山东泺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车经纪车行出具证明一份,该车付款人为xx,付款方式为刷卡和部分银行转账,xxx与xx提供给我车行“xx”的身份证,并要求过户到“xx”名下,过户后的新车牌号为鲁A×××××等”。
另证人xx称,其跟着xxx干活,xxx自称手中有济泰高速的工程,xxx通过我认识了xxx,于是xxx就以给xxx介绍工程的名义,让xxx给其买车,xxx花费96000元将购买车辆过户到xxx儿子xx的名下,xxx给xxx出具了收条,这期间他们的交谈其大部分都在场,买车当天是其与xxx去买的车,另发生争议后,其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购车款,未果。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依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居间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后,被告并未促成原告与他人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退还9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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