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疑惑三:实习时签订的就业协议合法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例】小王是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的学生。大四那年,小王被学院安排到上海的一家软件公司实习。2010年9月,软件公司拿出了《实习协议书》的格式合同,与小王及大连软件学院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小王的实习期自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实习期间软件公司向小王支付实习补贴费每月1500元;小王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软件公司违约金18000元。2010年11月,小王、软件公司与大连软件学院又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备注栏内软件公司写下“小王在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违约金18000元。”
由于小王实习表现良好,实习期满后软件公司提出与小王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然而,软件公司给出的待遇大大低于小王的心理价位,而且小王非常不满意软件公司的培训制度。深思熟虑后,小王回绝了软件公司的入职邀请,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与小王协商不成,软件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小王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18000元。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这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但是就业协议的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应按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以后签订劳动合同时造成矛盾。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当是约束双方的。
小王的《实习协议书》和《就业协议书》中的“被告应与原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只是概括性语言,其中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未作约定,后原、被告因工资待遇与工作岗位产生分歧致使劳动合同未能签订,不能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