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三)
发布日期:2019-06-06 作者:邓普云律师
【分析】我认为甲方与乙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1. 甲方与乙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在承包经营合同,发包人居于主导地位。承包人承包的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是发包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经营项目,本应由发包人自己组织完成,而依法委托承包人代为组织进行。承包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发包人从承包经营中获取经营利润,对承包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要求,由承揽人自主完成。在这种商品经济关系中,定作人实际处于消费者的地位,而承揽人则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揽的项目。定作人在承揽活动中只能取得消费品或享受服务,而不能直接获取利润。
本案中,乙方承揽了甲方维修业务,但是维修业务是独立于甲方的日常业务的,此项业务中,二者处于平等的民事关系,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维修,甲方支付其报酬,甲方不从乙方的业务中赚取利润,因此二者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2、李某与乙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由于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是劳动者的第三方在参与承包经营劳动和承揽项目劳动中的用工关系也不一样。
在承包经营劳动中,如果承包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聘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基于承包经营业务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和相关法律联系,可以推定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形成劳动关系。
而在承揽项目劳动中,如果承揽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揽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雇佣关系。
甲方与乙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且乙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乙方雇佣李某则与其形成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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