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代为主张债权

发布日期:2019-06-26    作者:丁嫣律师
导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代为主张债权,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否代为主张债权
文顺姬、丁文称:被继承人丁大赫于2013年11月26日去世,文顺姬系丁大赫的妻子,丁文系丁大赫的儿子。丁日(系丁大赫弟弟)分二次向丁大赫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丁大赫去世后,文顺姬、丁文多次向丁日催款,但丁日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文顺姬、丁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丁日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借款次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应当确认丁日向丁大赫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文顺姬、丁哲、丁文作为丁大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丁大赫的债权。现文顺姬、丁文要求丁日偿还借款本金28.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呢?原告能否作为债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债权呢?
首先,文顺姬、丁文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记录主张丁日向丁大赫借款30万元。可以认定丁大赫与丁日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未约定存在利息,因此认定无利息。
最后,丁哲作为丁大赫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主张的对该债权的继承权,属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