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份遗嘱还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07-22 作者:王壮律师
老刘夫妇有房屋五间,晚年因行动不便,由两个儿子大刘和小刘轮流照顾。但大刘家比小刘家照顾得尽心,而且大刘家子女比较多,于是老刘夫妇立下遗嘱,死后三间房给大刘家,剩余两间给小刘。不料大刘因意外事故先于老刘夫妇死亡,不久,老刘夫妇也因悲伤过度病故。于是大刘和小刘两家因为五间房的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大刘媳妇要求按照老刘夫妇生前遗愿分配房屋,认为她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父亲在遗嘱中的遗产份额;小刘则认为大哥已经去世,遗嘱已失去效力,两家应该平均分配房产。无奈之下,大刘媳妇带着老刘夫妇留下的遗嘱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大刘在老刘夫妇去世时已经去世,当时留下的遗嘱没有了相对人,自然无法再根据遗嘱继承。同时,代位继承仅针对于法定继承成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中的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大刘的子女不能根据遗嘱继承父亲的份额,只能在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因此,在该案例中,原有的遗嘱不再适用,而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两家平均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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