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能否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
一、问题提出
夫妻离婚时,经常涉及到房产分割。出于某些特殊原因,一方或双方提议,将双方共有的房产过户给未年成子女,有的未成年子女可能才几岁。如果双方都同意,能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吗?会不会存在什么风险?
二、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可以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哪怕是只有几岁的小孩,依法亦享有民事权利。房产系财产权的一种,属于基本的民事权利,未成年子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产,比如赠与、继承、买卖等。
这里我们仅讨论赠与这种形式。我们通常会问,夫妻双方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可能年龄很小,如何完成接受赠与的行为呢?根据法律规定,8-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独立完成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父母代为实施接受房产赠与这种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上是允许的。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夫妻双方作为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可以自由处分其房产。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赠与系单务合同,受赠人一般无需付出对价,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也就是说,夫妻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对此法律上并不禁止。
三、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会有哪些风险
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可能会有一些风险,但严格来讲,也不能称作风险。房产过户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系夫妻双方自愿为之,双方同意放弃房产相关的所有权利,说的直白一点,该房产与夫妻已经无关。既然房产与夫妻已经没有关系,因而也就没有什么风险可言。现在仅就以后可能出现的后果,简单说明如下,以便有所了解。
1、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以自行处分房产。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成为其合法的权利人,待其满18周岁后,依法可以自行处分该房产。夫妻离婚时,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是希望子女将来有一份生活保障,但假如子女成年后并不珍惜,可能因挥霍需要对房产进行出售、抵押,届时父母无法阻止,只能任由子女自行处置。
2、子女未成年前,若想对房产出售、抵押等处分,手续上稍加繁琐。
在未年成子女成年之前,若遇生活变故,比如小孩发生重大疾病,或因其他需要,需要将房产出售、抵押获得更多资金扶助未成年子女时,操作起来会比较麻烦,需要监护人签署保证书并公证,保证其处分房产行为系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且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未成年子女。但若是真心要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这些可以不必考虑,因为只是手续稍加繁琐而已,且这种情况出现概率毕竟少数。
3、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夫妻双方以后不得再反悔。
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开始反悔,认为当初不应该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届时想要撤销房产赠与,基本上已经不太可能。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后,即已成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一般系在财产转移前。因为房产早已完成过户,已合法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四、特殊情形
1、双方离婚时,同意将房产转移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事后又以不是无偿赠与主张撤销。
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或是离婚时,将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或事后出于某些原因,一方或双方反悔,要求对房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并无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思。同上述,对于已过户并完成合法登记的赠与房产,一般不得再行使撤销权。但若有证据证明真实意思并非无偿赠与,只是出于其他一些原因,将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若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考量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假如可以证明确实没有无偿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实践中不太容易。
2、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存款购房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不认可,要求认定赠与无效或撤销赠与。
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双方离婚时,另一方提出异议,认为一方未经己方同意,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赠与未成年子女,该行为应属无效,依法应当撤销。对于此种情形,实践中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不支持的理由是,鉴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性,且该赠与行为亦不违背传统情理,法院倾向于不认为系无权处分,更不会认为系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实践中不支持的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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