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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维权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何某,湖北省郧西县人,男,现年40岁。自2005年3月8日到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打工,受聘于汕头市裕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某公司),在定型课车间做操作工,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

      2007年6月16日下午17点多,何某在洗定型机锣拉时,突然机器启动,右手被刹车滚筒绞伤。事发后何某被送到汕头空军机场医院手外科治疗,住院74天。经医院诊断:何某右手示、中指毁损、脱套伤,右环指中节远端骨折。裕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和3000元的护理费后,拒绝支付剩余的700护理费和2590元伙食补助费。出院后,伤口仍须继续上药消炎。裕某公司没有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拒绝让何某继续工作。2007年10月15日何某委托本律师维护权益。 

      2007年10月29日,律师向潮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2008年11月15日,潮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某的伤害为工伤。2008年1月24日,何某的伤残被评定为十级。何某在律师的建议下申请复查。2008年3月4日,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为七级伤残。2008年4月21日,何某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90元、护理费700元、经济补偿金5250元、通知期工资1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7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500元,合计75250元的赔偿。在潮阳劳动局和谷饶劳动所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裕某公司支付何某赔偿款36000元,何某继续在裕某公司工作,公司安排何某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双方对于工种和工资都做了明确的约定。 

      律师点评:在劳动部门和律师的耐心解释下,裕某公司受到了法律的教育,诚心地邀请何某继续回去上班。何某欣然同意,今后的生活来源也有了固定的保障。双方当事人也充分地了解将来有一天劳动关系解除了,何某还将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何某不仅拿到了应得的赔偿,而且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这个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互利双赢的,也是大家都愿意看到的。 

      劳动者在工伤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劳动者注意收集并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只要劳动者证明了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果否认工伤的事实,就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何某提供了工资袋、工友证明,证实与裕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这些证据对顺利认定何某的工伤性质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平时收集并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作牌、工资单、工作服、有劳动者姓名的公司文件、书面合同等。二、注意保管好就医病例本、医院收据等医疗凭证。医疗凭证是确定伤害发生的重要证据,也是计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等赔偿金额的依据。有个别单位在劳动者受伤后医院治疗时,有意或者无意向医院错报劳动者的名字,造成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就是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使得日后维权存在很大障碍。所以,劳动者发生工伤在住院时,一定要核对医疗凭证上是否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并保管好医疗凭证。三、对照国家标准,自我评估伤残等级;如果对于伤残鉴定有异议,依法申请复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对各种伤残等级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律师的帮助下,劳动者大致能够确定伤残等级。本案中,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第一次伤残评定何某所受伤残为十级。律师质疑该评定结论,认为应当评定为七级伤残。复查结果是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了律师的意见,使何某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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