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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纠纷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5-13    作者:高瑞腾律师

编者按:信用卡逾期不还则会进入银行的催收流程,除了短信、电话催收外,根据欠款金额,银行还可以采取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启动刑事诉讼手段。司法解释规定,逾期欠款金额5万元以下的属于民事诉讼,逾期欠款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及刑事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京03刑终17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庆,男,56岁,瑶族,大学文化,中国×研究院行业技术服务部门主管,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庆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京0105刑初13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志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志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庆于2015年6月申领包×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后持该卡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刷卡的方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8 891.2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李志庆于2017年12月3日被民警查获归案,该卡欠款现已还清,包×银行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志庆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申请信用卡材料、直客式家装申请材料、分期情况说明、消费清单、还款清单、催收记录、员工台账、房屋信息、银行出具的说明、补充说明、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李志庆到案后其家属代为偿还包×银行的钱款,获得谅解,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志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李志庆的上诉理由: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其已还清信用卡欠款,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志庆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亦予以确认,且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志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李志庆所提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其可免予刑事处罚等上诉理由,经查:李志庆使用信用卡大量透支,无法归还,且透支后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根据在案消费清单、还款清单等证据认定其犯罪数额准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志庆的犯罪情节,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李志庆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李志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志庆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麻学军
审  判  员: 宋环宇
审  判  员: 刘 泽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裴冀鹏
书  记  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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