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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办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6-30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案——二审        【南京市中院离婚财产分割案】
            
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
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名下的存款、股票、公司资产以及多处房产,为此双方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经过鼓楼区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认定一审判决中未将对方所有转移隐匿财产全部认定,而仅仅是对其中极其有限的几笔做出认定并予以分割,同时在分割的过程中,鼓楼法院也没有因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而责罚其少分,我方当事人粗略统计一审未认定的数额约有1000多万元,故委托南京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案件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期间,庄律师代理上诉人起草了近20页的上诉状,针对一审判决错误之处予以严厉的分析,同时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庄律师也协助二审法庭责令对方将所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去向与用途一一说明【在一审中对方拒绝就一切转移隐匿财产的细节部分作出回答】
   
通过二审对方对于转移财产的说明得知,对方始终坚持其财产均投入其公司账户用于营运,同时其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产生深度的经济混同,因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账户的财产其实是公司的资产,并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至此,庄荣华律师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公司账户所有银行流水清单予以核实,最终发现对方所说的所有理由均系编造,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公司账户曝光的情况下,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借口与说辞自然不攻自破。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二审中发现有新的财产,一审未就财产部分查实清楚,发回重审,这例判决不仅为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做出了表率,同时也反应出优秀专职离婚律师能够在一审不利的情况,在二审中流转颓势,争取胜利的机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6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上诉人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二审中,A向法院申请调查B银行帐户,B亦向法院申请调查A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经本院初步调查,发现双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审法院尚未查清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常常遇到的困难是,对方的收入无法查实。即便是有固定收入,单位基于各种原因会以不同的形式支付员工报酬,能够提供外界核查的工资条数额往往不多。并且,离婚时分割的也只是现有的存款,而不是收入总额的相加。这给查询隐匿、转移的银行存款带来极大困难。当事人常见的隐匿手段包括: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隐匿银行账户。
一、配偶隐匿存款怎么办
1.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
了解到对方知道或担心对方知道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后,私自将存款取出;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共用的银行账户的钱,即便是存于对方名下,在离婚前找借口或私下拿到对方的身份证明、银行存款凭证到银行将款取出后隐匿。然后声称该笔款已用于日常消耗或生意亏损,以达到侵吞的目的。为此,可有四项策略应对转移银行存款:
(1)核查存款取出时间及取出数额,应对对方的辩解理由;
(2)搜集对方的消费习惯证据,用于反驳对方的巨额消费可能;
(3)搜集对方取款前后的活动范围,用于反驳对方的投资及其他消费可能;
(4)搜集家庭的生活开支情况,及自己名下保管的钱款支付大额支出的事实。
2.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以近亲属的身份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形,最常见的是以父母或子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以兄弟姐妹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也不少,当然,亦有以朋友名义开立账户的情形。这些情形,夫妻间可能知道,亦可能不知道。在离婚时,另一方往往不承认此事,给权益维护带着诸多障碍。对于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应对:
(1)若知道配偶以近亲属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而在日常生活中近亲属亦承认的,及时把此类谈话录音、录像,谈话内容要明确具体开户银行及数额;
(2)不知道配偶对近亲属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注意搜集配偶常用银行账户的转账情况,以找到另一账户的线索;
(3)注意收集家中近亲属名义的银行存取款凭条;
(4)查实到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出其不意找账户名义人核实,并将谈话内容录音、录像。
3.隐匿银行账户
夫妻间由于相互信任的原因,平时并不会注意配偶开立多少银行账户。并且即便注意配偶持有多少银行的银行卡,但仍有可能只有存折而无银行卡的现象发生,比如定期存款是没有银行卡的。对于隐匿账户的行为,可从以下五种方法来找寻:
(1)注意收集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汇款凭条,这里有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具体账号;
(2)了解对方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银行及其他合作银行,对方的不同工资卡一般在这几个银行开户;
(3)明确对方的开户行及账号后,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4)通过对方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的转账付款凭证,查实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5)注意对方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这类账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无论对方出于什么意图,隐匿了自己的存款,都是不对的。既然结婚在一起过日子了,就应该坦诚相待。小编也希望夫妻双方在做任何事情时,都能站在对方的角度,多想想。不要做出一些很伤害感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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