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未真正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勿轻易写欠条

发布日期:2020-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孙某与李某交往期间曾许诺给予李某十万元,不过因孙某手头经与李某协商后,由孙某向李某写下“孙某欠李某十万元人民币”欠条一张,后来两人恶交。李某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返还欠款。一审期间,我方主张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的法律本质为赠与,我方可行使随时撤销权。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观点,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欠条名为欠条实为赠与“,只有正确判断该欠条的法律本质,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根据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本案中,该赠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不得撤销的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欠条本是记载债务的凭证,没有真正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就不要轻易立下字据。如果发生了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一定要有证据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