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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成功维权

发布日期:2021-07-12    作者:吴国强律师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为郫都区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张**、余**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

强律师、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50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律师提出以下事实及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张*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9日,被告以其业务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二原告借款,余**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向被告转款500000元。2018年5月2日,张**与杨**核对账目后,杨**向范**出具条》承认截至当日收到二原告现金500000元,并应付利息268800元,合计借到二原告768800元未归还,被告自愿以768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8%计算利息,归还时间为2019年5月1日前。还款期限到期后,二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至今,并在2020年4月25日再次向二原告承诺“此借条延到有效期以还款为准”。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与余**系夫妻关系。2014年,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余**借款,余**于2014年1月19日通过其账号尾数为0010的银行账户向杨**账号尾数为3310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68%。在借款后,杨**共计支付了利息160000元,双方于2018年5月2日对本金及下欠利息进行结算,并由杨**向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社张**现金500000元正,利息268800元,合计768800元,大写: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利息月1.68%,借款人:杨***,身份证号:******,*****组,归还日期2019年5月1日前,如果到时未能归还,杨**承诺****可作抵后代付此款。借款人:杨***2018.5.2”。2020年4月25日,杨**在该《借条》中批注:“此借款延期到有效期以还款为准。借款人:杨**”。出具上述《借条》后,杨**未向张**、余**琼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张**、余**提交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在本案中,张**、余**提供《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张与杨**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在张**、余**提供借款后,杨**负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在该《借条》中,双方对前期利息进行结算,确定前期欠付利息为268800元,并将该利息一并作为本金处理,双方的行为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1.68%,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2018年5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本院按照月利率1.68%进行计算;对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予以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张**、余**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包括:1、尚欠的2014年1月19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的利息268800元;2、在2018年5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8%进行计算;3、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744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原告方一开始证据不足。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意见,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原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围绕法院调查重点及对方发言不断提供新证据及代理意见。帮助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实现了有效代理。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吴律师据理力争,全力维护了原告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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