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案-探索推动设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犯罪时15周岁)之父刘某芳酒后与同村刘某文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刘某文家门口对骂,刘某文的两个儿子到场后,与刘某芳相互扭打,继而两家发生殴斗。刘某的祖父刘某宗闻讯赶来后,与刘某文相互厮打。在两人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闻迅赶到现场,用铁钗将刘某文叉成重伤,刘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文与被告人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刘某文对刘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刘某因见亲人被人殴打一时愤怒,采取过激行为加入殴斗,犯罪动机尚不恶劣,社会危害尚不严重。刘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满后,刘某领取了《前科封存证明书》。
【典型意义】
1997年刑法第一百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报告义务及其所带来的“犯罪标签化”是其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本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有效判后帮教,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进行的有益探索。根据当地市中院牵头,公安、民政等11部门联合出台的《失足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实施意见》,刘某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向由该11个部门组成的前科封存领导小组提交了相关材料,领导小组考察审批后同意向刘某颁发了《前科封存证明书》,并对其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学校也保留他的学籍并对其犯罪信息予以保密,保证他的正常学习生活。因为这份证明书,刘某慢慢卸下了心理包袱,并心怀感恩,初中毕业后去天津打工,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各大媒体报道及转载后,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也引起国内专家学者的关注。山东高院因势利导,在总结部分地市经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开“前科封存”制度。该项制度的开展不仅是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创新,更是为相关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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