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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利益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探究(4)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对于这种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所以离婚处理时,可确定该保险合同由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金为受益人所有,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的分割方法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在处理一方为投保人、以对方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时,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实际操作时则按合同的履行情况是产生现金价值还是产生保险金而区别对待,如果是产生现金价值,则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产生保险金,则按前述第二种情形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对于以上三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离婚时法律文书应当赋予该方当事人查阅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有关权利,即保证该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履行的知情权。否则,由于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则无法知晓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使其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保险利益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是一个新的问题,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笔者只是对其中主要的几种情况进行了一些浅陋的分析,难免挂一漏万,欢迎各位同仁的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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