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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重征税的基本类型
www.110.com 2010-07-31 10:26

  我们可以把当今世界的经济生活国际化描绘成由成千上万条线路交织而成的庞大网络,每条线路上都在昼夜不停地进行着商品和劳务的交易、资本和人员的流动、知识和经验的交流。正如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创始人之一、美国的E.塞利格曼早在1928年就认识到的:“今天,我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世界经济的公民。”自80年代中期开始,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力等)在国际间的流动加剧。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国际贸易和世界GDP的增长速度。国家间经济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带动了税收的国际化。其基本特征是,作为税收要素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也出现了跨国现象。在这种条件下,当所得和获取这些所得的人在国际间迅速流动时,国际双重税收的问题也就突出地暴露出来了,这里可能是三重税收,也可能是四重税收,统称为双重征税。这不仅影响到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而且也涉及到跨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除此之外,在生产国际化的背景下,国与国之间如何合理地划分税收权益,以及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协调和合作,以防范国际逃税和避税的行为,也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国与国之间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就国际双重征税的由来而言,可追溯到18世纪末。随着所得税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开征,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在某些资本输出国(首先是英国,以后是美国)的跨国纳税人身上突出表现出来了。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首创所得税的国家。当时由于其他国家还没有开征所得税,所以也不存在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以后,到1860年印度也开征所得税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英国居民在印度投资有了所得,既要向印度也要向英国缴纳所得税。1861年,有人呼吁英国国会制止对利润的双重征税,但一时拿不出解决的办法。到了1916年,《英国财政法案》作出规定,允许在英国及其领地的所得税中作小量的减征,以减缓双重征税对纳税人的负担。在当今世界的税收制度中,双重征税几乎普遍存在。当同一个或两个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税时,重复课税就出现了。它不仅存在于国内税收领域,也存在于国际税收领域之中。就国际税收领域而言,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征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可分为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两种类型。

  一、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国家以上的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权主体以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的重复征税。通常,这是由于不同征税权主体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和征税原则的冲突所引起的。当然,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也有可能发生在国内。例如,当一个联邦国家内具有同等地位的税收管辖权主体(如共和国或州)都征收同一税种的时候,就可能发生国内的重复课税。当然,这类国内的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可由一国内部通过有关法律协调程序加以解决。由两个不同征税权主体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所引发的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有如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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