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居民和居民企业要负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非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则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第二,消除对所得双重征税的措施。
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就是明确缔约国双方对所得的征项权。应税所得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利润、劳务所得、财产所得等不同形态,对这不同形态的所得要依从来源地优先征税的原则才可避免双重征税。
我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常设机构仅以其营业利润为限。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一是必须有一个营业场所;二是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并且有永久性。
象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理处、工厂、作业场所、矿井、油井或汽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等。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以连续6个月以上为常设机构。
对投资所得,缔约国双方都有征税权,但以来源地国为优先。我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中都坚持了来源地征税权,同时也不放弃居民国征税权。为此,在协定中除对投资所得的判定。征收预提税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外,对投资所得实行了限制税率。
协定中还区分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相应的限制税率。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一般为10%,极个别的达到15%。
对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分三种情况作了规定。
首先,独立个人(也称自由职业者)劳务所得。具备下列三个(或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可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经常设有固定基地,并且其所得是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在一个年度中停留期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并且其所得是在该期间内取得的;其所得是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内超过一定金额限度的。
其次,非独立个人(职员或雇员)的劳务所得,由来源地国征税。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征税。这些条件是:在一个年度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其报酬不是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再次,以特殊个人劳务所得,区分不同情况专列条款规定。如董事报酬所得由公司驻地国家征税,而不问其停留期限和实际劳务地点。艺术家、运动员的报酬所得,在来源地国征税,而不问其停留期限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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