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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3)
www.110.com 2010-07-30 15:15

  第11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佣金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规定的因中间介绍而支付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都归入回扣范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得扣除。

  第11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第3列=第1-2列。纳税人支付的佣金,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12.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

  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0列第10行为负数时的绝对值;附表三第10列第10行若为正数,则本行的各列数据不需填报。

  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限额”。

  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3、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13.财产损失

  第13行“财产损失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精神。纳税人的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但本行所填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仅指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实行直接冲销法的)、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损失,不包括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实行直接冲销法的坏账损失,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第13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和纳税人自行扣除的正常损失金额。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这部分损失一般为正常损失,不计算纳税调增额。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4)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5)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这部分非正常损失、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予纳税调增。

  本行第3列=第1-2列。

  14.坏账准备金

  第14行“坏账准备金”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会计核算增(减)提的坏账准备,即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与期初坏账准备余额的差额,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第1列5行。

  会计上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直接冲销法或备抵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取消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审批事项后,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坏账损失的核销方法做出说明。目前税法只对个别行业允许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坏账准备金。

  第14行第2列填报按税法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第2列6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企业年末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

  实行备抵法的企业,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冲减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收回己核销的坏账,增加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明确了确认坏账损失的六个条件,这六个条件是可以判断为坏账的必要条件,但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在确认坏账时仍必须按现行管理规定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于列支未经审批的坏账而造成期末多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应在本期纳税调增。

  第3列等于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的第3列6行的正数。当本行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可不填数据。

  15.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15行“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合计金额,包括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属于国家保障性质的保险。第2列填报各省级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或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计算金额。第3列=1列一2列。

  (1)第16行至20行的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提取并实际己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育保险”和“基本工伤保险”。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支付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16行至20行的2列分别填报,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缴纳的基本保障缴款,基本保险的上交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向社保经办部门(一般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缴纳的基本保障缴款,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超出规定比例缴纳的部分,应予纳税调增。

  第16行至20行的3列分别填报纳税人,除超比例部分的基本保障缴款外,还包括提而未缴和重复上缴的部分。纳税人本期己提取但未实际上缴的基本保障缴款,即己计入“管理费用”,暂挂“其他应付款项“的,扣除限额为0,应全额纳税调增;已经在社保经办部门缴纳了基本保障缴款的,在保险公司等营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同样险种的基本保险均不得扣除。

  (2)第21行、22行的1列分别填报,按规定提取并上交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21行、22行的2列分别填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计算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为全体雇员按标准以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第21行、22行的3列分别填报超出规定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己提取但未缴纳的金额。

  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的,则相应的第18行、22行可不填数据。

  16.上交总机构管理费

  第23行“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是指总机构为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同时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公司之间,如果确实发生提供管理劳务的情况,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提供管理劳务的价格,原则上不得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鉴于许多行业性集团公司正处于内部结构改革的过程中,为有利于其向规范的集团企业发展,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过渡时期,可以采取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照市价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缴纳的管理费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3行第2列: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税法规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权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23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有权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第3列=第1-2列。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3列为0。

  17.住房公积金

  第24行“住房公积金”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24行第2列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上交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24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超过规定比例上交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或代职工个人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第3列=第1-2列。低于标准上交的住房公积金,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即当第1列小于第2列时,3列为0。

  18.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

  第25行“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的各列分别等于第26行至33行各列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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