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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4)
www.110.com 2010-07-30 15:15

  第26行至33行的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增提的各项准备金,是指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各项准备。而税法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包括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商品削价

  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第26行至33行的第2列扣除限额为0(呆账准备除外)。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的实际发生数。

  第26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末,通过比较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然后与“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进行比较,如果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如果已提数大于应提数,则应予冲销多提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冲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第27行至29行: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即出现固定资产价值减值时,必须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可收回金额通常可以按照市价确定。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还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将该超过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30行: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在证券市场上对各种能随时变现的证券进行的买进卖出业务,包括自营股票、自营债券、自营基金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自营证券应于会计期末,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对自营库存证券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按市价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跌价准备;当市价高子成本时,仍按成本计价。按市价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计提跌价准备,借记“自营证券跌价损失”,贷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科目;如己计提跌价准备的自营证券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则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的减少数为限),借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贷记“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可以按自营证券总体、类别或单项计提。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某种方法,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31行“呆账准备金”的1列填报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的“本期增提(减)呆账准备”。2列填报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基数计算的允许在当期扣除的增提坏账准备金,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的“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呆账准备”。当会计增提大于税法增提,或会计减提小于税法减提的,即第1列大于第2列时,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本期申报的呆账准备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反之,则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3行。

  第32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的第1列填报保险企业的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数与转回数的差额,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与第1列一致,等于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提转差纳税调整表》第29行3列的正数(如为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4行),本行2列为0.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企业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备付未来的赔款按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它是保险企业的一利喂金积累。按照规定,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以及保险责任准备金等。 如未决赔款准备金核算。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己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而准备的金额。由于保险企业是根据有效保单计算准备金的,并且由于准备金是保险企业的一项主要负债,因而提存和转回准备金应分别核算。“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用来反映保险企业由于己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提出保险赔偿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该科目的贷方反映提存的准备金数,借方反映转回的准备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本期提存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费用类科目,用来反映保险企业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己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己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该科目的借方反映提存的准备数,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一已提出赔款准备金或未提出赔款准备金“,贷记“未决赔款准备金”;贷方反映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期末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收入类科目,用来反映保险企业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该科目的贷方反映转回上期提存的准备金数,借记“未决赔款准备金”,贷记“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借方反映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数。期末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其他保险企业的准备金的核算方法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存和转回核算方法相同。准备金核算一般采取本期(按季或月)提存,同时转回上年提存数的办法,并将提存与转回数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准备以外,纳税人本期增提的其他准备,包括各类职业风险准备、投资风险准备等,不含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比照上述原则计算其纳税调增金额。

  19.罚款支出

  第34行“罚款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项罚款支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 第2列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是指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等非行政性处罚;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3列=第1-2列。

  2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35行“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属于免税项目的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摊派、己出苔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等,均属于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

  21.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

  第36行“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的1列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不低于15%的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X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国家税收规定的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将本期确认的预计利润额,全额作纳税调增,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一般包括,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向购房者收取的预售购房款,以及购房的定金、押金、代收费用等类似性质的其他款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售购房款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期末,将“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如“预收账款”科目仅核算预收款收入的)确认为本期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当预售的开发产品完工对外出售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将预售收入转为本期的销售收入,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科目,并按转出的预售收入和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期的纳税调减金额,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单独反映。

  22.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的第1列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其他纳税调增项目,主要包括:

  (1)未经批准的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条件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费用,超过次年所得税申报期后,按会计差错作账务调整,但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权益放弃处理,不得补提补扣。

  (3)以明显偏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如果影响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计算税前扣除额。

  (4)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项目或未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支出证明材料的项目,以及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支出。

  (5)本期实际发生的某项费用,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的,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的项目,如税法规定按一定年限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支付给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

  (6)处置受赠实物资产的净值,是指2003年以前受赠的实物资产。

  (7)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或有事项》在当期费用中计提的预计负债(如产品保修费用),应予纳税调整,税法要求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

  (8)非法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发生的支出,如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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