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通过各月《凭证汇总表》,看《凭证汇总表》中“产成品”的贷方发生额与“产品销售成本”的借方发生额是否相同。若不同,则应对“产成品”的贷方发生额逐笔进行审查,并可通过对产成品仓库的实地盘存,看是否有以下情况发生: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对外投资,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移送给外地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有无将自产的产品直接用于串换材料、抵偿债务,而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当然,审查这些情况时,我们还要对应“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利润分配”、“应付福利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进行审查和确认。
7.审查“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看企业有无将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对外销售挂往来或用于抵偿债务、串换材料、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等,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8.审查“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费用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发生额,看企业有无销售残次品、下脚料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收取的价外费用等未计“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是直接冲减以上费用,漏记销项税额的现象。
9.审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看企业有无将外购或抵账收回的材料不入库,直接用于抵账、串换材料或赠送他人等,不计销售、不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10.审查“其他应收款——代垫运杂费”科目,看企业有无不符合代垫运杂费条件的价外费用,未计销售、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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