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历来是存在偷税、逃税问题较多的地方。委托方和受托方常出现下列问题:
(1)自制应税消费品,或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如受托方自备材料,或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再给委托方加工产品的情况,当作委托加工产品进行核算。
(2)委托方为多揽业务,故意将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记作非应税消费品,不履行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帮助委托方逃避纳税。
(3)委托、受托双方合谋,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不代收消费税税款。然后委托方再以支付加工费的名义,将少缴的税款分给受托方一部分。
(4)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账上不作任何反映和记录,将代收的消费税税款转入小金库,侵吞国家的税款。
对上述问题的稽查应从委托方和受托方两方面着手,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受托方的稽查。首先,判定委托加工业务的合法性。特别注意下列情况不得视为委托加工业务:一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上述业务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都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其稽查方法是:
①审查委托加工合同,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及有关材料明细账,查明材料来源、用途及有关情况。
②将“原材料”明细账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结合有关会计凭证相对照,查明企业对外销售原材料的去向,看销售的原材料卖给了哪个单位或个人,是谁支付的原材料款项;然后稽查“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劳务收人”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看企业为哪个单位或个人加工了产品,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委托加工的对象是一致的就有可能是虚假的委托加工业务,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③将“原材料”明细账和“生产成本”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对照,看接受加工业务有无从本企业直接领用原材料的行为;将“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委托加工业务与有关付款凭证相对照,看企业有无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行为。
其次,稽查“产成品——代制品”和“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劳务收入”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发生时间,并核对企业收取加工费时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查清委托方提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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