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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永安域名注(2)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为一定民事行为应以诚信原则为基准,方可保证该民事行为具有合法性。以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争诉的“KELON”域名,是指上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地址,公众只有通过该地址才能找到用户的主页和网站。根据域名国际通用的注册方式,注册方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适用惟一性和申请在先原则,即一个域名只能有一个用户使用,一个用户在先注册,任何其他用户均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纵观本案全部证据,被告吴永安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KELON”域名,并已获得域名注册证书,但其将域名注册后的网页闲置,使得社会公众享有网络信息、获取公用信息的需求无法实现。其后,被告吴永安得知原告科龙公司注册同一域名未果之时,提出要求科龙公司给付其5万元“补偿费”。在诉讼中,被告吴永安先是降低索要数额,后又主动申请注销域名注册,综合被告的上述行为,本院认定被告吴永安注册“KELON”域名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法律理应予以禁止。

    在本案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之后,鉴于被告吴永安已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撤销已注册的“KELON”域名,并已由该中心注销完结,从而使被告吴永安的无效民事行为在本院作出裁决之前停止,对原告科龙公司“KELON”域名注册权利的妨碍不复存在,本案诉讼失去审理对象,原告科龙公司亦提出撤诉申请。当事人对诉请司法救济程序诉权的行使,应以当事人意思为准,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撤回起诉应符合自愿、合法的法定要件,经本院审核,原告科龙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域名注册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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