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中国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诉(2)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月1日、6月12日两次收到被告寄汇的21455美元。同年8月21日、9月22日被告两次供应船员伙食费840.8美元。

1985年10月初,原告为维持该轮在被扣押期间的日常所需,为该轮添加轻柴油16吨,连同驳运费用,共计3500美元。

原告与被告双方订立的船员雇用合同第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按月付给原告20833美元的劳务费。被告单方面违约,至原告提起诉讼时,拖欠原告上述费用达9个月共计190149.24美元。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原告及其所派船员在“帕莫娜”轮被法院强制变卖前,始终认真地履行合同,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大量劳务费,影响了船员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在被告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原告为行使其海事请求权,申请扣押属被告所有的“帕莫娜”轮,理由正当。被告作为“帕莫娜”轮的所有人,长期拖欠劳务费,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对其未尽之义务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在法院扣押“帕莫娜”轮期间原告向该轮供油一节,

应视为其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存船舶所作出的行为。

上海海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国际通常做法,于1987年9月2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付原告应得劳务报酬190149.24美元。二、被告偿付原告燃料供应费用3500美元。

三、原告请求的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四、本案受理费1176.87美元,扣船申请费625美元,其他诉讼费139.90美元,以上共计诉讼费1941.77美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从“帕莫娜”轮所卖价款中扣除。

变卖“帕莫娜”轮及清偿债务所支付的费用25185.88美元,应从该轮所卖价款中先行扣除。

上列第一项的执行,自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与“帕莫娜”轮其他债权人,从船舶变卖价款中共同清偿。上列第二项的执行,自本判决生效后,从变卖价款中给付。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与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上海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于1987年12月9、10两日,主持召开债权会议,采取将可以分配的金额、清偿的顺序、各债权人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予以公开,由各债权人充分协商的办法,对“帕莫娜”轮案的债务进行了清偿。经审查债权凭证、债权数额,确认四个债权人及其债权额如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