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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宏丰运输有限公司诉珠海格力音视有限公司(7)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其次,提单具有缴回性质。收货人提货时必须以提单为凭,而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必须收回提单或在提单上作作废的批注,这是公认的国际惯例。有的国家和地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第104条准用《民法债篇》第630条的规定:“受货人请求交付运送物时,应将提单交还。”我国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第71条的规定也包含了提单的缴回性质,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向收货人放货,并将正本提单收回。一般而言,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始于提单的签发,止于提单的缴回。提单若未缴回注销,承运人就必须继续承担运输合同和提单下的义务。美国《联邦提单法》第91条“未注销提单交货的责任”规定:“除依第106条规定,如果对货物签发了指示提单,提单转让可转让货物占有权,而没有收回和注销提单,承运人应对善意付对价的提单买方负责,而不管买方是在承运人交货以前还是以后取得的单据,也不管货物是否交给有权得到货物的人。”

    再次,提单具有文义性质。我国《海商法》第77条规定:“除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据此,对于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而言,提单具有最终的证据效力。换言之,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付有依提单交付货物之义务。

    根据提单的上述特性,在凭保函提货情形下,并不影响承运人须依提单记载的内容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71条,提货人请求交付货物,应将提单交还给承运人。该规定并非限制承运人交付货物所订立,提货人不凭提单请求交付运送物时,承运人可以拒绝交付货物;如承运人不拒绝,而将货物交给未持有提单的收货人,随后有提单持有人请求交付货物,承运人仍不能免除其依提单文义应负的义务。换言之,即使提货人出具保函要求提货,是否接受由承运人决定。如提货人提货后不能及时取得并及时缴回提单,担保人应按保函的约定,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而出具保函的担保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就本案而言,尽管提单项下的货物被越标公司凭保函提走,但提单未被承运人收回而在流转过程中,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未丧失,仍可用于质押。南通银行作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仍有权向宏丰公司主张权利,宏丰公司不能以货物凭保函提走而对抗南通银行。一审法院认为 :“提单之所以能被质押是因为提单代表了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该货物权利被实现后,提单就失去了其物权凭证的效力,也就不能再以该提单设置质押权,因而本案33份提单不能用于质押。”这一认定有不妥之处。在正常情形下,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并收回提单后,提单不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应无疑义。但本案中宏丰公司是凭越标公司的保函而不是凭正本提单向越标公司交货的,正本提单没有被宏丰公司收回,仍处于流转过程中,此时提单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当然可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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