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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宏丰运输有限公司诉珠海格力音视有限公司(8)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第二,保函是否有效取决于影响保函契约效力的法律因素,包括契约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方面。这些因素决定了该保函是有效、无效,抑或是可撤销或变更。因而保函的效力不可一概而定,须依具体情形而定。如保函有效,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后,可据保函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保函无效,保函当事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如属欺诈,则保函可撤销或变更。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越标公司向宏丰公司出具的保函应认定为有效。一方面,本案存在可凭保函提货的客观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使该保函无效的因素。根据有效的保函,越标公司应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将取得的提单交还给宏丰公司,越标公司不去付款赎回提单,无法将提单交还给宏丰公司,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将提单返还给宏丰公司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 :“越标出具的保函对越标公司和宏丰公司有效,越标公司应履行保函中所作的承诺,将33份提单返还给宏丰公司。”这无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对该认定予以认可。但一审法院认为 :“因音视公司由越标公司承包经营,音视公司无权处分33份提单,33份提单应经越标之手返还给宏丰公司。” 因而判决“被告越标公司、音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33份提单返还给宏丰公司”有所不妥,因为将提单返还给宏丰公司是越标公司根据保函产生的义务,该保函并不能约束音视公司。二审法院将判项变更为“被告越标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33份提单返还给宏丰公司”更为妥当。

    二、托运人明知货物凭保函提走仍向银行质押借款是否构成欺诈(一)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案音视公司向南通银行的提单质押借款在银行实务中系指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押汇(outward documentary bills)是银行对出口商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其具体操作是: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后,通过海运方式向承运人付运货物,取得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各种单据后,通过银行信用证或托收等方式,开出汇票并附上相关单据向开证行或国外买方请求支付货款;由于开证行或国外买方不会立即付款赎回包括提单在内的各种单据,出口商遂将提单质押给当地银行并把相关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对各项单据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无误后,将汇票贴现给国内卖方,然后向开证行(L/C付款方式)或国外买方(托收方式)要求付款赎单;开证行、国外买方付款赎单后,银行贴现款项得以收回;若开证行、国外买方不付款赎单,银行可行使提单质押权,凭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通过处理货物以保障贴现款项的收回。由此可知,上述出口押汇实质是提单质押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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