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明阳船务有限公司、志成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2)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评析]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是海事请求保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海事法院特有的一种保全形式。对诉讼前扣押船舶申请,海事法院要依据法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审查申请诉讼前扣押船舶申请主要围绕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形式要件。诉讼前扣押船舶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包括:

  1、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诉讼前扣押船舶是诉前保全形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这一点有别于诉讼中保全(诉讼中保全,法院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又可以依职权)。可见,提出申请是诉讼前扣押船舶的一个必要的形式要件。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司法实践中,诉讼前扣押船舶申请,常常以传真形式的形式提出,本案申请人就是以传真的形式提出申请的。这类申请是否接受,存在争议,但海事法院倾向于可以接受。主要考虑诉讼前扣押船舶常常比较紧急,当事人不在海事法院所在地,甚至在国外时,将书面申请呈送或邮寄到海事法院时间较长,以至可能延误扣船时机。本案申请人为外国公司,船舶卸完货后即将离港,情况紧急,为及时有效地保全申请人的海事请求权,海事法院接受了申请人以传真形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通常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证据、证明申请扣押的船舶属于可扣押船舶范围的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要求证明的侧重点不同。本案为货损赔偿纠纷案,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提单、租船合同、货损证据、船舶登记证明等。诉讼前申请扣船时申请人提供证据不同于实体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须具备初步证据便可以了。

  2、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扣船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诉讼前扣船,应当提供反担保,以备赔偿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但前述法律和规定并未对担保的种类、方式作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反担保的种类既有现金担保,也有信誉担保、实物担保等。海事法院接受反担保的种类,以反担保具有可兑性为原则。担保方式一般要求是连带责任担保。关于反担保的金额,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扣船规定”的规定不一致。“意见”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扣船规定”第四条第(五)款则规定:“申请人申请扣船应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可能因申请人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实践中,海事法院较多地按“扣船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以船舶扣押期间的船期损失作为计算反担保数额的依据。本案就是以此为原则确定申请人反担保的数额的。“科罗”轮当时的市场租金是每日7000美元,按规定扣船期限为三十天,可能造成的船期损失是210,000美元,加上有关费用,不会超过250,000美元。据此,海事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250,000美元的担保。在“科罗”轮解除扣押后, 申请人向法院要求以100,000 美元现金担保换取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50,000美元的保函。海事法院审查认为, “科罗”轮实际只扣押十六天,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不超过100,000美元, 加之现金担保的可靠性比保函的高,因此,准许了申请人的申请。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灵活的方式更换担保,是值得肯定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