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船务有限公司、志成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4)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三、船舶的释放和诉讼扣押船舶作为一种保全措施,旨在保全海事请求权,直接的目的一般是取得被申请人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担保,海事法院应当释放船舶。被申请人的担保可以提供给申请人,而由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释放船舶;也可以提供给海事法院,由海事法院直接释放船舶。
船舶释放,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程序便告终结。申请人可以就实体争议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扣船规定”,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具有对实体争议的管辖权。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则必须按照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
(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
(一)被扣押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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