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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航业有限公司等与辽宁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3)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富春公司和胜惟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为:原审认定富春公司参与了无单放货的事实是错误的。莫帕提公司是期租船人,其于1995年7月8日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原审判决认定的6月30日的提单是托运人为满足信用证的需要,向期租人莫帕提公司委托的船舶代理人大连外代请求签发的倒签提单。因富春公司与莫帕提公司之间存在租船合同,提单是莫帕提公司签发,故无单放货与船东无关。托运人的损失并非实际承运人之过。由契约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签发的提单在卸货后已收回。鞍钢公司所持的提单是莫帕提公司的代理人签发的倒签提单,承运人已完成运送义务,并收回提单,无过失。“SAN WAI”轮在上海港被扣押时,该轮已取得临时国籍证书,已对船舶买卖转让文件作了公证,并已呈报巴拿马公共登记局作登记,根据巴拿马的海商法的正确理解,其所有权已经转让给胜惟公司。

  鞍钢公司答辩称:富春公司非法向货物买方(承租人)签发提单剥夺了鞍钢公司(托运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根本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理应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载货船船东实际承运人富春公司直接参与实施签发正本提单给中间商(买方)千金一;在期租情况下,船东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因向非托运人(买方)签发提单而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扣押“SAN WAI”轮是正确的。

  本院经再审查明:1995年2月20日,鞍钢公司与千金一签订了买卖合同,鞍钢公司供给千金一热轧卷板5000吨,每吨295美元,信用证结算。富春公司所属的“盛扬”轮在莫帕提公司期租期间,按照莫帕提公司与千金一的航次租船合同的要求,于l995年7月8日在大连港受载了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1995年7月9日,货物装船。大连外代的收货单上记载日期为1995年7月9日,并批注:货物锈蚀,钢卷松动无箍。同日,承运人莫帕提公司的代理大连外代在鞍钢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日期为1995年6月3O日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交给了鞍钢公司。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鞍钢公司,收货人根据雅加达BUMI DAYA私人银行SAID支行指示,装货港为大连,卸货港为雅加达,货物重量5155.520吨。

  在“盛扬”轮在大连港装货的同时,莫帕提公司于1995年7月8日凭千金一出具的保函签发了一份提单给千金一。该提单上的签发地为大连。千金一出具的保函抬头为:致“盛扬”轮船东/代理/承运人/船长。保函称:考虑到贵方在我方未出示第一套装港提单的情况下,签发给我方或按我方指示给有权拥有人等第二套提单。……。

  7月21日,“盛扬”轮抵雅加达港,货物卸船后,收货人向莫帕提公司出具了银行保函,按照莫帕提公司的指令,凭着银行保函和7月8日莫帕提公司签发给千金一的提单副本,“盛扬”轮将该批货物交给了收货人,事后收回了7月8日的正本提单。该提单经过银行流转,并经指示人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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