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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海运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化工医药保健品进(8)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关于韩进海运是否未尽适航义务。韩进海运在接受订舱时获得的货物名称是Lime Chlorinated,而该名称未列入国际违规的危险品的正式名称中,韩进海运不知道该货物是危险品,不能作为韩进海运未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理由,而且在货物积载时,考虑了货方的要求,尽管靠近油舱,但满足了水线以下温度不高于50℃的条件,所以相对各货主韩进海运已尽到了适航义务。

  关于韩进海运在灭火过程中是否有过失,根据检验报告中检验人对灭火过程的叙述,法院认为,就当时的情况来看,船员采取的措施是得当的,是行之有效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韩进海运采取了不适当的措施,因此相对货方韩进海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失。

  关于各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鉴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韩轮船东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韩进海运经营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与船舶本身没有关系,韩轮船东在整个的灭火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因此,韩轮船东可不承担因火灾造成的共同海损分摊和不应承担单独海损,该损失应由韩进海运承担,但韩轮船东或其保险人为其自身利益而额外支付的费用除外。山东中粮是货主委托的订舱代理,在整个的订舱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山东中粮有违背代理职责或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而且韩进海运在山东中粮订舱时,已经知道山东中粮的代理人身份,货物燃烧与山东中粮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山东中粮的行为后果应由其委托人承担,山东中粮不是本次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对本次事故没有责任。福星连办用亚洲货运的提单满足了连云港医保倒签的要求,这与火灾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亚洲货运不是托运人,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连云港医保是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其应履行托运人的义务,在本案中,连云港医保委托福星连办作为其出运货物的代理人,福星连办又将其受托事项转委托给他人,连环转委托中的各受托人在实际操作中究竟错误出在哪一个环节,本案未查清楚,但这并不影响托运人对承运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相对韩进海运,货方未向其申报危险品,也未对危险品做出标志,导致韩进海运对该货物未给予应有的注意,责任不在韩进海运,而在货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连云港医保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关于韩进海运以其自己的名义所享有的针对被告的索赔权,即哪些损失韩进海运可以以其自己的名义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应包括以下损失,首先,韩进海运自己遭受的损失,包括分摊的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燃料分摊的共同海损1 547.44美元,集装箱分摊的共同海损38 648.58美元和单独海损7 896.91美元,其他单独海损5 595.24美元;其次,韩轮船东分摊的共同海损和遭受的单独海损,由于是韩进海运在营运中造成的,与韩轮船东无关,该损失应由韩进海运赔偿给韩轮船东,若是韩进海运已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韩轮船东还可以拒绝分摊,但韩轮船东为自己的利益额外支付的费用,包括其保险人的检验人的出场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不是海损事故所必然引起的,因此,韩进海运对该部分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也不能以其自己名义向被告索赔,所以,韩进海运可以主张的该损失为船舶分摊的共同海损439 580.27美元和单独海损17 861.8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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