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31日无息案储户败诉 法院认同交易习惯(2)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本案所涉通知存款业务在储户存款期间跨越大月31日时,被告所称的“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予以确认。被告依此确定计息天数并给付利息,应认为依约履行了利息给付义务。另从公平衡量,由于被告在日利率计算上相应地采取年利率除以360天的计算方式,被告按一年360日计息不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少计付其存款利息105.86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计息规则作为储蓄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储户选择储蓄机构及储蓄方式具有实质影响。被告发布的公告涉及计息规则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不能认为其已尽到告知义务,且电话查询方式不是告知的恰当方式。故被告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对争议产生负有一定过错。但此过错不应导致被告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利息给付义务。在诉讼费的承担上,基于对被告上述过错考虑,令被告承担相应部分。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段先生负担十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负担四十元。
对此结果,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有可能会选择上诉。
宣判后,朝阳法院还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指出了工商银行存在的储蓄合同条款不明确、告知方式不适当等问题,并建议该行认真调研、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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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存款业务”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业务。提前通知天数有1天和7天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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